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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年第11期)

2023-04-17 17:22:49    来源: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相关资料图)

近期,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官网上发布了《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6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7期)》,其中涉及我市3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市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相关企业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南京大家乐食品店销售的标称无锡市福多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蛋糕,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17.5公斤,共计17.5公斤,货值51.54元;已销售17.5公斤,共计17.5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食品储运过程中保存不当造成。浦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7.97元;罚款5000元。

2、标称南京大小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大粒巴旦木仁,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生产上述产品48公斤,共计48公斤,货值2880元;已销售2.5公斤,共计2.5公斤;库存(未销售)45.5公斤,共计45.5公斤;封存45.5公斤,共计45.5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原材料控制不严造成。江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决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7.5元;罚款20000元。

3、南京市鼓楼区徐秀珍农产品店(美团网)销售的老生姜,噻虫胺和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3公斤,共计3公斤,货值55元;已销售3公斤,共计3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造成。鼓楼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9.8元;罚款500元。

特此公告。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7日

编辑:qysb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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