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 财经 公益 彩店 奇闻 速递 体育 提点

首页
你现在的位置: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6期)

2022-11-01 17:02:01    来源: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近期,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饮料,食用农产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乳制品,肉制品,速冻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餐饮食品8大类食品536批次样品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其中饮料,食用农产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3大类15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微生物污染、质量指标不达标、农兽药残留超限值、违规使用禁用物质的问题。


(资料图)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标称汉中天溶古泉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天然山泉水,1批次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果蔬及加工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眉县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二、陕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西安西长安街分公司销售的标称富平云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福建好日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永辉优选田趣阿胶红糖(其他固体饮料),1批次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三、标称山阳县清源泉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清源泉饮用纯净水,1批次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咸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四、标称宝鸡九龙富锶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关中九龙山牌饮用天然矿泉水,1批次溴酸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咸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五、铜川乔山矿泉水饮料厂销售中心销售的标称铜川乔山矿泉水饮料厂生产的乔山牌乔山饮用天然矿泉水,1批次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果蔬及加工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眉县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六、永寿县家美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青梨,1批次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七、陕西省象尚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的芹菜,1批次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杨凌)。

八、陕西华盛兴勇商贸有限公司汉台区分公司西环路店销售的草鱼,1批次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九、渭南中创佳顺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400/700带鱼,1批次挥发性盐基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十、蓝田县客都购物中心销售的海南香蕉,1批次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一、陕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西安丰禾路分公司销售的鸡腿,1批次挥发性盐基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初检机构为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陕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西安丰禾路分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十二、靖边县海飞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芹菜,1批次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杨凌)。

十三、山阳县旺旺购物广场销售的绿豆芽,1批次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四、宝鸡高新开发区百汇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宝鸡旺运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旺运来葵花籽,1批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富平县检验检测中心。

十五、标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银塔炒货厂生产的老王香+图形牌原味葵花籽,1批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富平县检验检测中心。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生产经营者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或购买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不合格产品,请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反映。

特此通告。

附件: 附件1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xlsx

附件2+食品监督抽检合格产品信息 .xlsx

附件3关于部分检验项目的说明.docx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31日

编辑:qysb005

标签: 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 检测中心

中国企业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中国企业新闻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中国企业新闻网的书面许可, 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河南企业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 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中国企业新闻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 必需取得中国企业新闻网书面授权。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企业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企业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 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图片欣赏
频道推荐
内容推荐
最近更新

  Copyright @ 2001-2013 www.z0.cc All Rights Reserved 企业时报 版权所有

  网站所登新闻、资讯等内容, 均为相关单位具有著作权,转载注明出处

沪ICP备2020036824号-14

联系网站:wangzhan22@sina1.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