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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速递!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2期)

2022-09-22 17:47:12    来源: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编辑:qysb005

近期,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饮料,食用农产品,豆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调味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乳制品,肉制品,粮食加工品,茶叶及相关制品10大类食品1369批次样品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其中饮料,食用农产品,豆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4大类14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微生物污染、污染物超标、农兽药残留超限值、违规使用禁用物质、违规使用禁用兽药、质量指标不达标、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资料图】

一、标称洛川县思源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思源纯净水,1批次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咸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标称铜川市姜女泉天然水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桶装饮用水(图案商标),1批次亚硝酸盐(以NO2-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初检机构为咸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铜川市姜女泉天然水有限责任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三、三原润甜纯净水经销部销售的标称柞水终南山泉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终南山泉牌终南山泉饮用天然水,1批次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果蔬及加工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眉县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四、神木市百荟国贸购物有限公司销售的香蕉,1批次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五、长武县家润兴超市销售的小豆芽,1批次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六、西安市高陵区二分利蔬菜店销售的鸡蛋,1批次甲硝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咸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七、石泉县盛世华庭利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的鲤鱼,1批次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八、汉中新福玛特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活黄辣丁,1批次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九、延川县长欣工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大豆芽,1批次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宝鸡高新区荣惠超市销售的茼蒿,1批次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杨凌)。

十一、洛南县毛毛海鲜活鱼店销售的黑鱼,1批次孔雀石绿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

十二、绥德县新世界购物广场二店销售的标称西安金朝阳商贸有限公司委托许昌市建安区宝源豆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艺溪牌豆油皮,1批次蛋白质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三、陕西众鑫鑫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三迪分公司销售的标称许昌中豆华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豫王牌火锅豆皮,1批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初检机构为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许昌中豆华业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西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十四、镇安米多多商贸有限公司永安路分公司销售的标称陕西华章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汉中市荣富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手工红薯粉条(宽),1批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生产经营者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或购买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不合格产品,请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反映。

特此通告。

附件:1. 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2. 食品监督抽检合格产品信息

3. 关于部分检验项目的说明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2日

标签: 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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