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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农药登记试验单位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农(农药)〔2022〕30号)

2022-06-10 08:46:51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   编辑:qysb0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农药登记试验是农药登记工作的基础,事关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近年来,部分试验单位出现运行管理不规范、数据造假等问题,影响到农药登记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为加强农药登记试验管理,确保农药登记试验数据规范、科学、真实、可靠,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各省(区、市)要明确日常监督管理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辖区内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含辖区外试验单位在本辖区开展试验)的工作开展跟踪监测、指导服务、监督检查等。重点对取得农业农村部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资质1年以上的单位开展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关键岗位人员变化、设备设施运行、试验档案记录和质量保障体系运行情况。重点核查试验设计是否科学、试验操作是否规范、数据记录是否真实、结果分析是否客观公正、合同履行和收费是否合理等。

二、创新监督管理方式方法

各省(区、市)要根据农药登记试验的特点、时间安排、空间布局等实际情况,结合日常工作、专题调研、随机抽查等方式,因时因地开展工作指导和监督抽查。采取指定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实地调查和档案调阅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对每个试验单位的检查不少于1次,对每个试验单位开展的试验项目抽查比例不少于10%。对检查过程发现重要疑点和违规行为的,要现场确认,固定证据,收集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三、强化监管结果的应用

各省(区、市)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加强工作指导,督促试验单位整改。对诚信缺失或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予以通报并约谈相关负责人。对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嫌数据造假,需要取消资质的,及时上报我部。

各省(区、市)要高度重视农药登记试验单位的监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抓好抓实各项工作,并将年度监督检查报告于每年年底前报我司,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联系方式: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电话:010-59193280/2810,邮箱:pmd@agri.gov.cn);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电话:010-59194150/4091,邮箱:red@agri.gov.cn)。

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

2022年度6月9日

抄送:法规司、全国农技中心、部农药检定所

附件:

关于加强农药登记试验单位监管工作的通知.pdf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及试验范围.doc

标签: 监督检查 监督管理 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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